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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安监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事指南①
一、法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二条。
二、申请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存放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周边环境情况确定。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6、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本人书面申请;2、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具备的条件(十三项)表由乡镇逐一签字并盖章;4、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提供经过县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明依据;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填好后,经所在乡镇签字并盖章;6、交1寸彩色或黑白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7、县安监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向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提交申报资料;2、窗口初审后立即转安监局行政审批股(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零售经营者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并制证;3、申请人在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县安监局:8265725
安监窗口电话:13981662287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823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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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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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不含矿山、危险化学品)
“三同时”审查办事指南②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17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七条。
二、申请条件:凡新、改、扩建项目,在批准立项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由建设单位申报。
三、申报材料:
(①新、改、扩建项目立项批准书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②《安全专篇》或《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政务中心安监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凡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程序:①新、改、扩建项目立项;②到县安监局窗口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报表》;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④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专篇》;⑤到县安监局窗口填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⑥到规划和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⑦施工建设;⑧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验收评价;⑨到南江县安监局窗口填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⑩到有关部门办理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
3、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学校、商场、宾馆、饭店、商住小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等不需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程序为:①新、改、扩建项目立项;②到县安监局窗口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报表》;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④到县安监局窗口填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⑤到规划和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⑥施工建设;⑦到有关部门办理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
附注:(一)国家、省、市直接组织的重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由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中央和省、市驻南单位的其它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由县安监局转报省、市安监局组织审查验收。
(三)其它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安监局转报市安监局组织审查和验收。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或由市安监局委托审查和验收的项目,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审查和验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安监局:8265722
安监窗口电话:13981662287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823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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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
安全资格认证(代办)办事指南③
[2008.8.1.收归市局直接办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一、二、三款,第二十二条一款。。
二、申请条件:
身体健康,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三、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所在部门签字、盖章);②照片3张(1—2寸)。
四.办理程序:
①1、申请人向县职业健康协会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培训建档表);②通知其参加由市协会组织培训、考核(考试);③合格后由市安监局办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安监局:8280126
安监窗口电话:13981662287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823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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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代办)办事指南④
[2008.8.1.收归市局直接办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二、三款。
二、申请条件:
①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岁;②身体健康;③初中以上文化程度;④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⑤学徒期满具有独立操作能力;⑥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⑦符合相关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新办或复审);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学历证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④县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表;⑤一寸免冠照片4张(复审3张)。
四.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向县职业健康协会提交申请材料;②通知其参加由市协会组织培训、考核;③合格后由市职业健康协会办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安监局:8280126
安监窗口电话:13981662287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823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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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初审)办事指南⑤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2、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5、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2、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4、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5、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三、申报材料:
同上。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窗口初审合格后由企业自行报省安监局。(1、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承诺时限:4日内初审完毕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安监局:8280126
安监窗口电话:13981662287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823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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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办事指南⑥
一、法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二、申请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
参加工伤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
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一)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企业生产系统和生产作业单位,以及尾矿库具备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十二)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三、申报材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九)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一)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 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伍或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十三)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四)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清单。
四、办理程序
(一)
非煤矿矿山企业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资料交政务服务中心县安监局窗口;
(二)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初审合格后由企业自行报省安监局。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县安监局:8265723
安监窗口电话:1398166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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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⑦
一、法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三、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 非煤矿矿山企业将办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资料交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
(二)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审查后协助(通知)安监局相关股室组织有关人员实地验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安监局:8265723
安监窗口电话:13981662287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823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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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⑧
一、法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三、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将办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资料交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
(二)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审查后协助(通知)安监局相关股室组织有关人员落实。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安监局:826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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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备案办事指南⑨
一、法定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十三条第九条
二、申请条件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三、申报材料
(一)提供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一)
非煤矿矿山企业将办理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的资料交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同时填写《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备案登记表》。
(二)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审查后移交县安监局相关股室存档。
五、办理时限
当天办结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安监局:8265723
安监窗口电话:1398166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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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
办事指南⑩
第一类(30种):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硫酸麻黄碱、消旋盐酸麻黄碱、草酸麻黄碱、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硫酸伪麻黄碱、盐酸甲基麻黄碱、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去甲麻黄碱及其盐、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其他麻黄浸膏粉、其他麻黄浸膏、药料用麻黄草粉、香料用麻黄草粉、其他用麻黄草粉、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天芥菜精)、1-苯基-2-丙酮(苯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黄樟素(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异黄樟素(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黄樟油、N-乙酰邻氨基苯酸(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2-乙酰氨基苯甲酸)、麦角新碱、麦角胺、邻氨基苯甲酸(氨茴酸)、麦角酸;
一、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二、申请条件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申报资料交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初审合格后,由企业自行报市、省安监局。[1、经营单位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后,一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二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三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以省安监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县安监局:826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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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初审)
办事指南⑾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二、申请条件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3、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申报资料交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窗口初审合格后,由企业自行报市、省安监局。[1、生产单位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后,一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二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三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初审上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以省安监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
七、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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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窗口电话:1398166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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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办事指南⑿[磷肥厂]
一、法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二、申请条件
1、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2、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④、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5、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7、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8、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三、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申报资料交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窗口初审合格后,由企业自行报市、省安监局。[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后,一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二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征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初审上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以省安监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县安监局:8265725
安监窗口电话:13981662287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8230695
网
址:县群众工作局:www.njqz.gov.cn
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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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储存审批(初审)办事指南⒀
一、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二、申请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4、安全评价报告;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6、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申报资料交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窗口初审合格后,由企业自行报市、省安监局。[1、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市安监局签署意见;2、受理申请后,省政务中心通知省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条件符合颁发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初审上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以省安监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县安监局:8265725
安监窗口电话:13981662287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823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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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初审)办事指南⒁
一、
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
1、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2、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1、2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简称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三、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2、
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3、
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4、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5、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6、
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申报资料交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窗口初审合格后,由企业自行报省安监局。[1、登记单位向所在省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2、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3、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4、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5、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以省安监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县安监局:8265725
安监窗口电话:13981662287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823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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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办事指南⒂
一.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
二、申请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安全评价报告;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申报资料交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窗口初审合格后,自行报市安监局。[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向省(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3、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初审上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县安监局:8265725
安监窗口电话:1398166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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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初审)办事指南⒃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2条。
二、申请条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式5份)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一式5份)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申报资料交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窗口初审合格后,由企业自行报市安监局。[1、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向省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申请后,省或市安监局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3、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初审上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以省或市安监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县安监局:8265725
安监窗口电话:13981662287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823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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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安监局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初审)办事指南⒄
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7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2条。
二、申请条件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试生产或使用前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一式5份);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一式5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申报资料交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窗口初审合格后,由企业自行报市、省安监局。[1、危险物品建设单位向省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申请后,省或市安监局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3、省或市安监局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初审上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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